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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公司承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直接以税金的形式列支的就不能税前扣除。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公司承担员工个人所得税要想规避税务风险,只有两种途径:
1.直接以税金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2.将员工的不含税报酬(工资、奖金等)转换为含税报酬,然后再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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