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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收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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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中,预填的数据未包含未开票收入,与实际数据存在差异,还需要修改吗?应如何修改?

答: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因此,未开票收入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就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将所有销售收入(包括已开票和未开票收入)合并计算,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申报时,适用简易确认式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收入的性质点击【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输入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填写,点击[确定]即可。

纳税人也可通过填表式申报模式,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数据进行填写。若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若季度合计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达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相应栏次。

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减免性质代码应选择0101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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