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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期限必须保持一致吗?
答: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因此,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独立纳税人的身份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随意变换吗?
答;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问: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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