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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除特别规定外,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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