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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二是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没有生产经营收入,也没有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就能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抵扣这些专用发票。您的企业在2023年11月之前取得了93万元营业收入,并已申报纳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您的企业不能抵扣2023年11月之前取得的购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和“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上述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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