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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附加费”:是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的附件费
政策答疑
问题一: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非小型微利企业,按月申报增值税,2024年1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错误享受免税政策,该如何修改更正?
答:不可以。根据财税[2016]12号文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您公司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因此不适用免征策。更正指引如下:请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模块更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问题二: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24年10月、11月、12月销售额分别为9万元、10万元、12万元,是否应享“两附加费”全免政策。如果错误享受免税政策,该如何修改更正?
答:不可以。您公司的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不适用财税〔2016)12号文规定的免征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您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更正指引如下:请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模块更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问题三: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24年10月、11月、12月销售额分别为12万元、13万元、4万元,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您公司的季度销售额合计不超过30万元,因此适用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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